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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解欠薪难题 中卫检察依法启动第四十三条
2026-02-12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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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2-12

  近日,中卫市检察院通过依法保障在押拘役罪犯的合法权利,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而引发的农民工欠薪纠纷。

  李某系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,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,却因羁押至中卫市看守所执行刑罚,没来得及完成工作交接,导致37名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按时发放,农民工多次找李某家属索要工资,此事成为李某服刑期间最大的烦心事。

  中卫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日常谈话中发现上述线索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十三条“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,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。在执行期间,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;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”之规定,第一时间与李某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情况,详细询问其家庭及公司经营情况,经研判其符合回家条件后,随即与中卫市看守所进行沟通。依据公安部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四条关于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,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,管教民警签署意见,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,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”的规定,依法启动拘役服刑人员申请回家程序。

  经中卫市看守所、中卫市公安局审批同意,李某被批准回家2日,办理农民工工资兑付及工程后续事宜。李某及时召集公司财务人员,将拖欠的40余万元工程款发放到37名农民工手中,并将公司工程后续事宜全部安排妥当,于1月20日按期返回看守所。李某表示,将在看守所安心服刑,积极接受改造,早日回归社会。

  近年来,中卫市检察院持续巩固深化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,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,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实效,作为检验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尺,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“小案”“小事”,切实守护好群众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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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